一、残疾人证的的办证程序 (1)由申办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三寸相片二张到户口所在街、镇残联或区、县级市残联登记,并一式两份填写《残疾人评定表》; (2)对于明显残疾的,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标准>》,容易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可由街、镇残联进行评定,由区、县级市残联审核认定后统一汇总、上报、制证。难以直接认定的, 应到各区、县级市残联指定的专门医院进行检查,各区、县级市残联审核后,登记、上报、制证。 (3)因残疾程度较重或欠缺完全行为能力等原因难以由申办人亲自到残联办理的,区、县级市残联应安排专人上门调查核实,并可以指定以下代办人代为办理: 申办人的监护人;亲属;所在工作(托养)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属监护人、亲属代为申办的,应出具代办残疾人证的申请报告、代办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残疾人有效的残疾状况证明;属工作(托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申办的,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有效的残疾状况证明。 二、残疾人证的换证程序 (1)属户口迁移需换证的,由申办人先到迁出户口的所在街、镇或区、县级市残联申办注销手续,再由其持迁出户口所在街、镇或区、县级市残联出具的注销证明和盖有核销章的原残疾人证,到迁入户口所在街、镇或区、县级市残联申办换发手续。 户口迁入所在街、镇或区、县级市残联应向户口迁出的街、镇或区、县级市残联索取该残疾人相关的评残资料,或根据户口迁出街、镇或区、县级市残联出具的证明,直接为该残疾人建立相关的档案资料。 (2)因残疾人证记载的内容打印错误或工作单位、监护人、残疾等级等发生变化,需办理改证的,由残疾人本人向街、镇残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由区、县级市残联审核后方可办理改证手续。残疾程度较重或欠缺完全行为能力的,可由其代办人代为办理。 (3)因残疾人证破旧污损要求换证的,由区、县级市残联直接上报制证。 (4)因年满16周岁要求换证的,应按新办证的程序重新办证。 三、残疾人证的补证程序 因遗失等申请补证的,由残疾人提出遗失的书面报告,由其所属的工作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具意见后,报街、镇和区、县市残联审批同意后,上报市残联就业中心制证。 四、残疾人证的注销程序 凡发现残疾人因死亡、户口迁出、经医疗康复后等原因达不到评残标,或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证等,街、镇或区、县市残联应及时向周村残联报告,经审核无误后注销其残疾人证。 五、残疾人证的制作程序 (1)区、县级市残联把经审核后符合办理残疾人证的资料汇总表送市残联就业中心制证。市残联就业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制作好的残疾人证交回各区、县级市残联。 (2)残疾人如需改证、换证、遗失补证、注销等,应填写《残疾人证改证、换证、遗失补证、注销等申请表》(见附件1),经区、县级市残联审核相关资料认定后,出具《残疾人证改证、换证、遗失补证、注销等汇总表》(见附件2),并上报市残联就业中心制证。 (3)属换发残疾人证的,应向市残联就业中心退回原残疾人证;属遗失补证的,应注明区、县级市残联的审定日期,市残联就业中心自区、县级市残联审定之日起60日后将制作好的残疾人证交回区、县级市残联。 (4)属加急制证的,可由残疾人持经审核加盖公章的并在备注栏旁注明加急的《周村 区(县级市)残疾人证发放登记表》或《残疾人证改证、换证、遗失补证、注销等汇总表》及相关办证资料直接到市残联就业中心办理。 (5)根据核发残疾人证与普查残疾人状况相结合的精神,凡核定为残疾人的,应填写《残疾人调查表》,在办理残疾人证制证手续时,应同时送残疾人信息中心输入电脑。 |